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關閉連州市第二批非煤礦山企業的通告
連府〔2023〕29號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非煤礦山綜合整治,規范非煤礦山開采和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2號)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生產規模小、采礦許可證已過期(或已注銷)的24家非煤礦山企業(名單詳見附件)依法予以關閉,不再納入非煤礦山管理。礦山關閉后礦山企業仍需履行生態修復、安全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防塵管控等相關法定義務。
本通告發布后,有關礦山企業要按要求拆除生產設備,拆除礦區范圍內的地面建筑物,并按有關規定做好礦山復墾復綠工作,妥善安置礦山從業人員。對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公安、發改、生態環境、市場監督、水利、林業、供電等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規吊(注)銷企業相關證照,切斷供電電源,清理收繳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消除環境隱患,設置關閉標志等,確保關閉到位。屬地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礦山關閉后的環境治理及從業人員安置工作。
特此通告。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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